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支持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进入代办
股份转让系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进入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试点工作顺利进行,进一步完善高新区投融资服务体系建设,合肥高新区管委会对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给予专项资助,资助资金从“合肥高新区科技创新产业化专项基金”中安排。为加强对该资金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科技型企业,在证券公司指导下进行股份制改组、通过券商内核和进入代办转让系统挂牌的,企业可以申请资助。
第二章 申请企业的条件和资助原则
第三条 企业申请资助资金的条件:
(一)申请企业改制资助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工商、税务、统计关系在合肥高新区内的科技型企业;
2、已与证券公司签订企业改制财务顾问协议;
3、已从工商部门取得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营业执照。
(二)申请通过主办券商内核资助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工商、税务、统计关系在合肥高新区内的科技型企业;
2、主办券商已完成对企业的尽职调查,并出具内核意见。
(三)申请进入代办转让系统资助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
2、已取得中国证券业协会出具的同意企业进入代办系统的备案文件,且已在代办系统正式挂牌。
第四条 资助资金的支持标准
(一)企业通过具有主办券商资格的中介机构完成股份制改造,管委会奖励每家企业10万元;
(二)企业通过主办券商内核,管委会奖励每家企业30万元;
(三)企业在代办系统成功挂牌,管委会奖励每家企业10万元,对前十家的挂牌企业,管委会奖励每家20万元。
第五条 挂牌企业如从代办系统成功转板,视同在境内外成功上市,管委会按上市支持政策予以差额奖励。
第六条 每家企业在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过程中的不同阶段,可以分别申请相应的资助。每家企业每项资助只能享受一次。
第三章 资助资金申请程序
第七条 合肥高新区科技局每年组织一次资助资金申报,申请资助的企业应填写相关资助申请表。
第八条 申请改制资助的企业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企业改制资助资金申请表;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国税、地税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三)与证券公司签订的改制顾问协议复印件。
以上所提交材料是复印件的需加盖企业公章,同时准备原件供查验。
第九条 申请通过主办券商内核资助的企业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企业通过主办券商内核资助资金申请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国税、地税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三)主办券商出具的内核意见。
以上所提交材料是复印件的需加盖企业公章,同时准备原件供查验。
第十条 申请进入股份报价转让系统挂牌资助的企业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企业股份报价转让系统挂牌资助资金申请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国税、地税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三)中国证券业协会出具的同意企业进入股份报价转让系统的备案文件。
以上所提交材料是复印件的需加盖企业公章,同时准备原件供查验。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享受本办法资金支持的企业,应及时向高新区管委会报告有关企业改制及挂牌相关进展情况。
第十二条 申请改制挂牌资助的企业应当据实报送有关材料,对于编制虚假材料骗取专项资金的,高新区管委会将追回有关资金,并取消其培育和合作资格。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高新区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原《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企业进入代办系统进行股份转让试点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合高管〔2007〕128号)同时废止。







